与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变化:
(1)强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监管,核心一级资本要求从现行的2%提升至5%,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从4%提升至6%,总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巴塞尔协议III》核心一级资本从4%提升到4.5%,一级资本从4%提升到6%,总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核心一级资本职能通过利润留存或增发股份获得,传统的可转债将无法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债务型资本工具发行不再设置上限。
(2)新增资本扣除项。
15.《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精神
2004年《巴塞尔协议II》,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巴塞尔协议II》的主要精神是银行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论述如何计算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巴塞尔协议III》提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除了信用风险,《巴塞尔协议III》还要求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支柱时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第二支柱时针对银行业风险二指定监督检查的主要原则风险管理指引和监督透明度一级问责制度,包括如何处理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如何加强跨境交流与合作一级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指引。《巴塞尔协议III》认为,监督检查程序的目的,不但要保证银行有充足的资本应对业务中的所有风险,而且还鼓励银行开发并使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来监测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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