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人,我们只能做标记,和法官再次沟通,做特殊处理。
平时吧,电话一个接一个打,案件没进展就发牢骚。
可这关键时刻,就联系不到他们本人了。联系方式改变了,也不及时同我们联系,以变更联系电话。
这类当事人,真是让人无语!
第二天中午,我正准备去吃午餐,接到一个老伯伯的电话。
“喂,是冰律师吗?我是金光股份的投资者,昨天收到你们一条短信说让提供个人账号是真的吗?”老伯伯用沙哑的声音问。
“对的,是真的。金光股份我们已经帮您申请执行了,现在法院已经执行到赔偿款,您只需要提供您本人准确的银行卡账号信息,法院就会把赔偿款支付给您……”我耐心的向老伯伯解释到。
“哦,这才好了。都几年过去了,我还以为没希望了呢,真是太谢谢你们了!”老伯伯感激的说。
“哦,没事。这个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时间确实挺长的……”
“是呀,是呀……”
……
寒暄几句后,老伯伯才高兴的挂了电话。
听上去,老伯伯至少70岁了,说话声音很轻,甚至有些费力。
他开玩笑说,如果再等一二年的,他恐怕就等不都拿赔偿款了……
的确,这也正是起诉时法院为什么要让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结算时让当事人提供本人账号的原因。
象这类审理周期较长的案件,审着审着,当事人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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